【案件简介】公诉机关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洪XX非法携带9片动物鳞片、10颗动物牙齿、2支动物爪,乘坐云A7****小轿车从云南省普洱市前往昆明市,经玉磨高速公路元江县青XX时被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中心鉴定,9片动物鳞片为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片,重量22.2克,价值人民币2476元,穿山甲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颗动物牙为食肉目猫科虎的犬牙,价值人民币200000元,虎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洪XX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该罪名一旦成立,那么按照200000元的价值,被告人洪XX将面临最低十年的有期徒刑!因被告人洪XX接受不了检察院提出的十年刑期的量刑建议,所以未作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云0428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洪X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即:被告人洪XX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辩护经过】
1.了解事实真相。本律师接受委托的时候,本案已经移送到了法院开庭在即,时间紧迫。为弄清事实真相,本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洪XX,通过会见了解到:这个五十多岁的福建省永安市人,和妻子长期在缅甸生活,并在缅甸开设“沙县小吃”谋生;其在缅甸生活期间就有用野生动物(如鹿茸、蛇、某鞭等)泡酒养生的习惯,在福建老家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共四个,其本人特别疼爱这四个孙子女外孙子女,于是在缅甸勐波县的一个小商店里购买了四颗老虎的尖牙,欲带回老家送给四个孩子作为辟邪礼物。2021年6月6日被告人洪XX偷渡回国后租车前往昆明途中经过元江县青XX时被查获携带9片穿山甲鳞片、10颗动物牙齿(其中4颗虎牙、6颗狼牙)、2支动物爪,至此案发。
2.质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由于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除了本人的口供之外,洪XX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其妻子在缅甸生活、谋生的事实,人民检察院便指控被告人洪XX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被判处最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洪XX听到此量刑建议,顿时如五雷轰顶,后悔不已:本想用那么漂亮的老虎尖牙给孩子辟邪,没想到给自己带来长达十年的牢狱之灾!洪XX根本无法接受这个刑期,在看守所几乎崩溃。
3.分析此罪与彼罪的差异。本律师通过分析事实经过,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提供证据证明洪XX在缅甸生活并在缅甸购买虎牙携带入境的事实,那么一旦认定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那么洪XX的量刑就会降低到五年,而不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十年了。
4.找到辩护的突破口。从纠正指控罪名作为突破口的辩护思路已经确定,那么就是提供证据证明了。通过积极与洪XX的家属沟通,终于找到了四名曾经在缅甸生活并知晓洪XX在缅甸购买虎牙给孩子的证人,而且这四名证人都有自首入境时被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中提供证人,这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可是极大的风险,但如果只想着自己规避风险而不顾事实,那么将导致被告人洪XX含冤服刑,不但被告人得不到公正的判处,而且还会造成人民法院错审错判的严重后果!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履行辩护职责。一切为了事实、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秉持坚守法律底线、不触碰教唆证人做伪证的高压线,坚决不与证人接触以避免检察院怀疑律师教唆;在告诫委托人一定要叫证人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本律师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元江县人民法院也意识到案件的重大复杂,同意证人出庭。开庭之日,四名证人从福建赶来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出庭如实作证。
最后本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最终成功的纠正了指控的罪名,让被告人洪XX得到了公正的判处,刑期一下子就比原本检察院建议的十年降低了五年,皆大欢喜。
【律师提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前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为现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我们国家已经加入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公约,收购、运输、买卖野生动物制品都可能涉嫌犯罪。民间佩戴辟邪物品的风俗,应当改一下了,否则辟邪物品反而给人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