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靳X是被告傅X外婆,刘X是傅X的母亲,是靳X的女儿。刘X与傅X之父傅X1于2007年8月7日离婚,刘X之父刘X1于1989年去世。刘X因病于2017年4月20日去世,留下两套房屋,刘X已将其全部遗产范围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予以列明,自愿将财产遗留给儿子傅X。原告靳X对遗嘱有异议,诉请要求和被告共同继承刘X遗产。
办案经过:
律师团队接受被告傅X委托,本案于2017年9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靳X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裁定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傅X提交了刘X书写自书遗嘱时的录像,靳X在诉讼中对遗嘱及录像的真实性认可,提出遗嘱是刘X在傅X的胁迫下所抄写,且在书写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录像存在剪辑的可能性,但靳X表示对录像存在剪辑及刘X在书写该份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申请鉴定。本案中,从傅X所提交的录像可以看出涉案遗嘱确属刘X自行书写,且内容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对涉案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继承事宜按照涉案遗嘱办理。
案件结果:
本案诉争的刘X的遗产按照遗嘱办理,由被告傅X继承。
律师看法:
所谓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则是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进行继承。遗嘱继承充分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自由与处分自由,其与法定继承相区别,并优先于法定继承。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傅X提交了刘X书写的自书遗嘱及录像,涉案遗嘱确属刘X自行书写,且内容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刘X对财产继承进行了明确的安排,该处分有效,遗产按遗嘱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