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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蔡XX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1)苏1281刑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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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的主要模式,按照《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指的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本案蔡某某的行为就属于介绍他人虚开行为,虽然没有收取好处费,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

    辩护人严长俊,

    案件详细情况: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蔡XX明知兴化市XX公司、兴化市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江苏XX公司、江苏XX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介绍并以价税合计3.7%的开票费,从兴化市XX公司、兴化市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至上述三家公司,税额196539.74元,均已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蔡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案件结果:蔡XX明知上述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介绍并以价税合计3.7%的开票费,介绍他人从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蔡XX有自首、悔罪认罪等情节,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蔡X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钮 全

    人民陪审员 沙小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XX


  • 2021-02-05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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