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离婚一方放弃抚养费后,再次主张索要抚养费成功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津0116民初366号
原告:XXX,女;
法定代理人:X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天津XX律师。
被告:XXX,男,
原告XXX与被告XXX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尚未出生时,其法定代理人预与被告离婚,放弃抚养费系被告同意离婚的条件,故原告法定代理人放弃主张抚养费,双方调解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骚扰,严重影响审过。无奈原告起诉主张抚养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2021年3月始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住院治疗费64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着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被告的经济收入、原告实际生活所需和本地区基本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关于原告的住院治疗费用,因费用较高,被告亦应承担一部。
审判员
李XX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