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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一方放弃抚养费后,再次主张索要抚养费成功

  • 婚姻家庭
  • (2021)津0116民初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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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既达到了当事人离婚的目的,又保护了未成年人取得相应抚养费的权利

案件详情

    调解离婚一方放弃抚养费后,再次主张索要抚养费成功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津0116民初366号

    原告:XXX,女;

    法定代理人:X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天津XX律师。

    被告:XXX,男,

    原告XXX与被告XXX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尚未出生时,其法定代理人预与被告离婚,放弃抚养费系被告同意离婚的条件,故原告法定代理人放弃主张抚养费,双方调解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骚扰,严重影响审过。无奈原告起诉主张抚养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2021年3月始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住院治疗费64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着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被告的经济收入、原告实际生活所需和本地区基本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关于原告的住院治疗费用,因费用较高,被告亦应承担一部。

    审判员

    李XX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


  • 2021-03-10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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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任职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为约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在大学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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