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2021)新0106民初5691号 |
2019年12月12日,案外人唐X与被告刘XX签订《煤炭合伙供销协议书》,约定双方按照自身优势合作,案外人唐X全额出资,被告刘XX负责煤炭的采购与销售供应,扣除期间产生的费用、超出钢厂指定指标扣款后,双方各占50%利润分配比例等内容。
2019年12月23日,原告XX公司向被告XX公司转账50000元,附言“借款”;2019年12月30日,案外人王X、被告刘XX、案外人周X签订《煤炭合伙供销协议书》,约定三方按各自优势合伙,共同负责矿上煤炭的采购与下游厂家销售供应,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等内容。2020年1月6日,案外人新XX公司采购中心向被告XX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被告XX公司成为手选矸石3万吨公开拍卖的中标单位,告知其领取中标通知书并根据该通知书到案外人新XX公司办理销售合同签订的相关手续。2020年1月10日,案外人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物品买卖合同》,内容为被告XX公司向案外人新XX公司订购货物,并对结算和付款、交付和运输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20年1月10日,原告XX公司向被告XX公司转账400000元,附言“借款”;2021年2月9日,被告刘XX向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XX转账5000元,庭审中原告XX公司自认该笔款项系返还案涉借款;2020年2月19日,被告刘XX向原告XX公司的前任监事唐X转账2000元及10000元;2020年3月31日,被告刘XX向原告XX公司的前任监事唐X转账20000元;2020年4月13日,原告XX公司向被告XX公司转账100000元,附言“货款”;2020年4月25日,案外人周X向案外人张X转账100000元;2020年4月28日,案外人唐X、被告刘XX、案外人周X签订《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对利润分配、分红方式、亏损分配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4月29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XX公司转账100000元,附言“退回煤款”;2020年5月11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XX公司转账150000元,附言“退款”;2020年6月17日,被告刘XX与案外人唐X签订《二手车辆转让合同》,被告刘XX将车牌号为×××的沃尔沃YV1DZ905车辆转让案外人唐XX,转让价款为120000元,由双方合作的XX集团手选矸中标项目的投资款抵作车款。2020年9月20日,被告刘XX向原告XX公司的前任监事唐X转账1000元。
驳回原告新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XX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