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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

  • 金融保险
  • (2022)粤0705民初4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容雅欣律师
帮助原告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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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05民初406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1390274。
负责人:郭X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雅欣,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广东XX律师。
被告:赵XX,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姚XX,女,汉族,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赵XX、姚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雅欣、被告赵XX、姚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被告赵XX与原告签订的XXX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91XXXX46814号);2.被告赵XX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分期借款本息124474.16元(其中到期借款本金为101812.6元、还款违约金为2209.03元、利息为20452.53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24日,自2021年8月25日起,以未还本金101812.6元为基数,其中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收,直至所有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3.被告姚X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赵XX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没有异议,利息、违约金有异议,太高了。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
被告姚XX辩称,对于原告主张要求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
2019年4月24日,被告赵XX向原告提交XXX用卡优客分期业务申请表》,原告经审批后为被告赵XX开立长城环球通爱驾汽车卡,卡号6259××××1753,被告赵XX本人已完全阅读、知悉、理解并遵守XXX用卡章程》XXX用卡领用合约》及XXX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XXX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约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本合约的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上下限额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2019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XXX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91XXXX46814号),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分期手续费共17500元(100000元×17.5%),被告赵XX以其上述开设的信用卡分60期(一个月为一期)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被告赵XX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债务的,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分期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提前到期。原告有权终止或接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其他合同。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赵XX提供借款100000元。后因被告赵XX没有依期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022年2月17日,被告赵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8695.67元、利息31181.25元、手续费3016.96元、违约金2209.03元。
被告赵XX与被告姚XX于2013年5月22日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裁判理由与结果
因被告赵XX没有依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XXX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的约定诉请解除该分期业务协议并要求被告赵XX偿还全部借款、违约金、手续费及相应利息,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赵XX提出利息、违约金计算过高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起诉状于2022年1月30日送达给两被告,故XXX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依法于2022年1月30日解除。对于原告主张拖欠的手续费也应计收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涉案借款用于家庭消费,被告姚XX对承担涉案债务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姚XX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XX与被告赵XX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XXX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91XXXX46814号)于2022年1月30日解除。
二、被告赵XX、姚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XX偿还借款本金98695.67元、手续费3016.96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17日的利息为31181.25元、违约金为2209.0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1394.74元、财产保全费1142.37元,合共2537.11元(已由原告中国XX预交),由被告赵XX、姚XX共同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537.1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253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婷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邝结红
书 记 员 伍XX


  • 2022-03-15
  • 江门市新会区(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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