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豫15行终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李开辉,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公安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高xx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商城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高xx治安管理处罚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4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4行初6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