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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布广告存在下次,被打假人“打假”,在我方争取下减少一半损失

  • 损害赔偿
  • (2021)浙 0281 民初 5266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甜甜律师
因我方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在代理人通过各方努力质证对方证据,致使对方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方同意让步,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281民初5266号

    原告:钱XX

    被告:杭州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甜甜,浙江XX执业律师。

    原告钱XX起诉称:2021年3月19日,购买单价138元/盒,共计9670元(含运费10元)。当时,原告基于被告宣传才予以购买,但收到产品后发现其为固体饮料,其包装上也仅是普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该情况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属于欺诈行为,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退还购物款967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29010元,合计386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后在我方举证证明原告证据不足,真实性难以确认等情况下,双发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我方返还9670元,并在额外补偿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2021-09-09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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