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民初3959号
本案基本情况:
村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当然可以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拆迁等原因产生的补偿款等收益;但户籍在本村却基本不在本村生活的人,能否要求和本村常住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这恐怕并不是一句话就能回答清楚的;本人近期代理的一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或许能给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些启示。
女子常X是某县某镇某村的村民,其户籍在本村,在该村承包有责任田,其丈夫户籍在该县其他乡镇;常X与丈夫生育有子女两人,子女的户籍均随常X落户在某村,但因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两名子女未分得土地;从十多年前开始,常X便和丈夫在县城打工谋生,两个子女也在县城读书生活,一家人只在逢年过节时回村里探亲,偶尔短住几天。
2020年下半年,该村的部分荒地因为政府修建公路等原因被征收,村集体获得补偿款数十万元;关于该笔补偿款如何分配,村内意见并不同意,有人主张按照户籍人口平均分配,有人主张按照目前在村里经常居住生活的人口平均分配,还有人主张按照在村里拥有土地的人口平均分配;村委会根据群众的意见,结合邻村的相关经验,最终决定将该笔补偿款分为三份,其中一份平均分给在本村有户籍的村民,另一份平均分给在村里拥有土地的村民,最后一份平均分给在村里长期居住生活的村民;因为这种方案充分考虑了各种方案的不足并加以综合,因此得到了绝大部分村民的认可,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顺利获得了通过。
分配方案确定下来,接下来就是认定户籍人口、土地人口和长期居住人口了;户籍人口和土地人口自不必说,通过户口本和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可以认定,但是在长期居住人口这个问题上,村里犯了难,毕竟如今外出求学、务工非常普遍,很多人确实不经常在村里居住,如何确定长期居住人口不是个简单的问题;最终,经过走访村民,倾听群众意见,村委会拟定了认定长期居住人口的方案,即日常在村里参加生产生活的村民直接认定为长期居住人口,当然获得参与分配长期居住人口部分补偿款的资格;对于不经常在村里居住、偶尔回村里生活的村民,由日常在村里参加生产生活的村民进行投票,如果票数过半就认定属于长期居住人口,参与分配该部分补偿款,否则就不属于长期居住人口,无权参与分配长期居住人口部分补偿款。
经村民投票,该认定方案获得通过;随后开始的长期居住人口认定投票中,常X和两名子女均未获得半数的投票,因此未被认定为长期居住人口;这样,常X享受了户籍人口和分地人口的份额两份补偿,无法享受长期居住人口份额补偿,而她的两个子女只能享受户籍人口一份补偿。
常X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和子女既然是村里的户籍人口,就应该属于长期居住人口,因此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将自家应得的份额补偿给自己。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该村委会委托我处理此案;我详细和村委工作人员确认了补偿款方案出台的前后经过,对村委会留存的会议记录和群众投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最终认为该补偿款分割方案和对于长期居住人口的认定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其具有村规民约的性质,只要其形成的程序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村民就应当予以遵守。
随后,我指导村委会搜集、编排相关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向法官仔细解释了相关方案出台的经过,并展示了村民共同讨论、表决相关方案的记录和投票的照片,以说明该分配方案和长期居住人口的认定均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此外,我重点强调村民作为一种成员资格,是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在要求分享集体经济组织红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成员义务;尤其在当下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导致农村空心化的趋势下,鼓励长期居住人口积极参与村庄各项建设是应有之举,也是案涉分配方案最终得到绝大部分村民认可并获得通过的原因。
由于原告当庭不同意调解,法院庭审结束后择日宣判;大概十日后,我们领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村委的相关补偿方案和对于长期居住人口的认定等不存在违法的情形,依法驳回了常X等的诉讼请求;常X事后未选择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村委会胜诉的关键在于其制定的相关补偿款分割方案充分考虑了实际状况,并征得了广大村民的一致认可,且在方案形成的过程中没有明显的程序瑕疵,因此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