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XXXX公司、广州XX*园林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
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1民终****号
审理程序:二审
案情简介:
1999年,广州XX*园林局与广州XXXX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开发黄埔大道南、员村二横路以西地段。2000年广州XX*园林局与广州XX安XX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开发**住宅小区,约定由广州XX安XX公司向广州XX*园林局支付每平方米230元的管理费用。后广州XX安XX公司依法收购了广州XXXX公司,并由广州XXXX公司完成上述项目的开发建设。现上述项目的拆迁、安置、新建的房屋等工作均已完成,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结果显示,广州XXXX公司尚欠广州XX*园林局拆迁安置资金XXX.05元。另由广州XXXX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面积达到37780平方米,按《合作开发**住宅小区协议书》的约定及广州XX安XX公司收购广州XXXX公司并由广州XXXX公司完成该协议项目开发建设的事实,应由广州XXXX公司支付管理费XXX元。一审法院判决广州XXXX公司向广州XX*园林局支付拆迁安置资金XXX.25元,驳回广州XX*园林局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广州XXXX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驳回需向广州XX*园林局支付拆迁安置资金XXX.25元的判决。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通知广州XX安XX公司到庭参加质证,广州XX安XX公司称,没有把其与广州XX*园林局签订的《合作开发**住宅小区》项下其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广州XXXX公司的依据,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广州XX*园林局、广州XX安XX公司分别享有及承担,根据该协议,广州XX安XX公司应向广州XX*园林局支付管理费和拆迁安置资金,但因广州XX*园林局存在重大违约,造成其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其不应再向广州XX*园林局支付任何管理费。广州XX安XX公司认为本案是广州XX安XX公司与广州XXXX公司之间的合作纠纷与其无关,其与广州XXXX公司另行签订有协议,故不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另查明,广州XX*园林局的诉讼请求包括其与广州XX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其与广州XX安XX公司签订的《住宅小区协议》项下的权益。广州XX安XX公司按照协议进行投入,开发建设的面积由其销售、收益。北面建好的建筑面积实际由广州XXXX公司销售,销售房款由广州XXXX公司收取,据此,广州XX*园林局认为广州XX安XX公司将《住宅小区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让渡给了广州XXXX公司,把原广州XX安XX公司应该在北部获得的建设面积都划归给了广州XXXX公司。广州XXXX公司确认没有把销售房款给广州XX*园林局,也没有把北面建筑部分的销售房款给广州XX安XX公司,和广州XX安XX公司之间没有结算,广州XX安XX公司因《住宅小区协议》所负的债务由广州XX安XX公司承担,广州XX安XX公司与广州XX*园林局之间的约定由其双方解决。北面建筑不属于广州XXXX公司与广州XX*园林局合作开发的内容,《住宅小区协议》是广州XX安XX公司与广州XX*园林局之间的约定,与广州XXXX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广州XXXX公司也从未致函广州XX*园林局表示广州XX安XX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广州XXXX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广州XX*园林局对涉案小区整个项目进行结算,依据的合同包括了与广州XX安XX公司、广州XXXX公司签订的协议,广州XX安XX公司是涉案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系本案必要的诉讼参与人。一审未追加广州XX安XX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
案件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