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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写多少就该还多少吗?

  • 合同事务
  • (2021)苏05民终1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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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对一审判决的分析,梳理出了事实上的关键点,使二审获得了法院的改判。

案件详情

    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之间的借款行为较为常见,通常出借人也会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以作为借款依据。那么,借条上写多少钱就该还多少吗?

    真不一定!近日,律所承办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历时2年,终于有了结果。作为被告徐X夫妇的代理人。律师通过对案情事实的梳理,法律上的把握,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徐X夫妇在本案中系借款人,2015年向苏州的沈XX借款之后,书写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4个月后,又向沈XX出具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2019年沈XX向苏州某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之诉,要求徐X夫妇归还17万元的本金,并支付银行的4倍利息。法庭经过审理确认了借贷事实,而基层、中级两级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之后,律所立刻组织进行了案件讨论。在有两张白纸黑字的借据下,与委托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形成了初步的代理思路。

    一审中,双方对于借款合同有效性、借款本金、归还金额等多个方面均有争议。原告拿出了两张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尤其第二张借条载明了借款本金为17万元。代理人围绕借款系用于赌博、实际出借金额有差异、已有部分归还情况等方面提出抗辩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一审判决,被告仍需归还本金11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被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在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之后,律师对案件情况及一审判决做了进一步的剖析。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借条的问题上,采信了第二张借条上的金额亦系真实发生的观点。以全案事实为依据,二审上诉状重点从借款本金认定重点展开论述,在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庭的情况下,代理人通过一份上诉状即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第二份17万元的借款无法认定借贷事实已真实发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二审直接改判被告归还本金7万元余元及利息。

    【法条运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4、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5、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回顾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生效。本案就属于现金支付的情况,仅凭借一张借条只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不能证明有交付事实。

    本案第二张借条产生的情形,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有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尤其在案件较为复杂,原被告有明显争议的情况下,不能草率的仅凭借一张借条而妄下定论。作为律师也要全方位的考虑问题,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22-01-24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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