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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家庭
  • (2021)湘0822民初11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萍律师
关于本案诉讼时候的问题,因本案发生2018年1月1日,原告起诉时为2021年8月,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当适用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继承法关于诉讼时候的规定为两年。本案开庭时候,对方代理人提出本案已超诉讼时效。本代理人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继承人放弃其继承权利,需要已明确的方式表示。本案当事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并没有明确放弃继承。那么自本案被继承人时死亡时,其继承人就已经取得了该自建房的所有权,只是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现起诉对该自建房进行分割,不应受诉讼实效的限制。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陈XX系被继承人父亲,龙XX系被继承人母亲,肖XX系被继承人妻子,陈XX系被继承人养女。2018年1月1日,被继承人陈XX因病去世,留下五层自建楼房一栋价值约1500万元,因该栋房屋仅登记于被继承人妻子肖XX一人的名下,且肖XX认定该栋房屋系其个人财产,陈XX与龙XX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分配。无奈之下,被继承人父亲与母亲找到本律师,要求对其儿子的遗产进行分配。

    裁判结果

    该自建房系被继承人陈XX与被告肖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在被告肖XX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继承人陈XX与其约定了该自建房归被告肖XX个人所有的前提下,该栋房屋应该为被继承人陈XX与被告肖XX共同所有,虽然该栋自建房登记在被告肖XX个人名下,但并不能否认被继承人在生前不具有所有权,故该栋房屋的1/2份额系被继承人陈XX的遗产,应由继承人陈XX,龙XX,肖XX,陈XX共同继承,依法进行分割。

    一、登记在被告肖XX名下房屋一栋第一层靠西侧的一间门面及第四层的两套房屋归原告陈XX、龙XX所有(陈XX、龙XX各享有1/2份额);剩余第一层三间门面和第二、三、五层的房屋归被告肖XX、陈XX所有(肖XX享有5/6份额,陈XX享有1/6份额)。

    典型意义

    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虽然本案房产仅登记在被继承人妻子个人名下,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缺的财产,如夫妻双方对于婚后财产没有特殊约定,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我国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


  • 2021-10-25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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