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再审审理后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聚众斗殴参与人员人数众多且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参与者都应当转化定罪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仅应对其中的“伤亡结果没有超出其主观意愿(持希望或放任心态)的人”转化定罪。法院由此认定对被告人赵X不应转化定罪,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其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6年夏季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X、李X在河北省安国市某村简易房处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较多,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另有周X等其他被告人参赌放款,赵X、庞X等人负责赌场外放哨及接送参赌人员。
2016年11月8日凌晨,闫X因向徐X、李X开设的赌场讨要钱款,与周X发生争执,后又前往安国市XX与徐X、李X、周X进行理论。凌晨2时许,闫X和周X电话通话相约后,徐X直接纠集或通过他人纠集李X、周X、高X、赵X、庞X、桂X等近二十余人,驾车持械前往安国市北外环集结参与殴斗,闫X纠集何X、孟X等五人驾车前往安国市北外环集结参与殴斗。
双方碰面后,李X驾驶牧马人汽车撞击闫X所驾驶的汽车,致闫X所驾汽车爆胎,闫X随即下车并持枪射击,徐X授意开车撞击闫X,李X驾驶牧马人汽车与高X驾驶的XXX共同撞击闫X,其他人员持械追赶殴打闫X。
殴斗停止后徐X安排他人将闫X抬上车辆送医,闫X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再审过程,检察机关对罪名的变更起诉。
案件发生后,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河北省BD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X、李X、高X犯故意伤害罪,徐X、李X、周X犯赌博罪,赵X、庞X等参与殴斗人员犯聚众斗殴罪,向河北省B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闫X的母亲肖X、妻子杨某向河北省B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河北省BD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X、李X、高X犯故意伤害罪,徐X、李X、周X犯赌博罪、赵X、庞X等参与殴斗人员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及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判决被告人赵X犯聚众斗殴罪,因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有不服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以事实不清为由,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BD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BD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案件再审过程中,BD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将原《起诉书》指控的徐X、李X、高X故意伤害罪变更起诉为故意杀人罪,将原《起诉书》指控徐X、李X、周X赌博罪变更起诉为开设赌场罪,将原《起诉书》指控赵X、庞X等参与殴斗人员聚众斗殴罪变更起诉为故意杀人罪,另追加起诉赵X、庞X等赌场参与人员开设赌场罪。
三、辩护人参与案件的情况,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赵X的指控罪名由聚众斗殴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X的亲属委托北京市XX田桩律师、边疆律师担任赵X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赵X提供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再审审理中,检察机关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聚众斗殴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闫X的死亡后果,所以对包括赵X在内的所有参与聚众斗殴人员均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原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均不当,故对所有的聚众斗殴参与人员均变更指控罪名为故意杀人罪。
包括赵X在内的所有被告人均认为,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赵X的辩护人向法院提出被告人赵X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理由是:
聚众斗殴案件人数众多,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参与者都应当转化定罪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是否转化定罪仍应结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具体认定,仅应对其中的“伤亡结果没有超出其主观意愿(持希望或放任心态)的人”转化定罪,而被告人赵X不属于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态的人,不应转化定罪,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持希望或放任心态的人,其中包括两类,其一是伤亡结果的直接行为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比如驾驶车辆对被害人车辆或人身进行撞击的人,持械殴打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直接行为人;其二是案件的组织者、指挥者,即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组织多人持械斗殴甚至驾车斗殴,其应对所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以上两类人员,对人身伤亡的后果持的是放任心态,应当转化定罪。
另,在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转化定罪情况下,并不必然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仍需根据被告人主观心态,认定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
被告人赵X不是组织指挥的首要分子,也没有实施足以致死被害人的具体行为,所以不应转化定罪,被告人赵X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四、河北省BD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结果,对辩护人意见的采纳情况。
法院经再审开庭审理后,综合参考赵X辩护人在内的所有辩护人意见,认为被告人徐X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李X、高X在案件中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车辆,均应转化定罪,但因具有将被害人送医的情节,故不能认定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所以应转化定罪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一年、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另以被告人徐X、李X、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六年、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采纳赵X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赵X参与聚众斗殴,但其不是案件的组织者、指挥者,其没有实施驾车撞击这种足以致人伤亡的行为,也不是持械殴打被害人致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因此不能证明赵X对被害人死亡有希望或放任的主观故意,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超出、违背赵X的主观意愿的,因此不应对其转化定罪,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因被告人赵X虽然主动到案,但在原一审审理中没有如实陈述事实,原一审判决认定其聚众斗殴罪罪名正确但认定其自首并处有期徒刑五年不当,遂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赵X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另被告人赵X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万元。法院另判决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五、辩护人的办案体会和点滴认识。
1、司法正义要求国家公平、公正的保护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其合法权益同样需要维护,社会之所以需要刑辩律师,是因为他们能够为司法正义的实现提供现实支持。
2、案件的成功辩护,离不开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准和论辩之道,本案的最终判决,更离不开人民法院在审案及断案中说理规范、论证严密,做到了精湛的法理知识和事实认定的精准结合。
六、相关法条链接。
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