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XX诉XX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为影视明星,因发现淘宝商铺某款产品上面使用其照片,之后发现被告公司曾销售过同名牌的产品,故认为被告为该淘宝商铺的经营者,遂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要求撤下照片;2、要求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和淘宝平台上公开道歉不少于90日;3、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 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4、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30 000元、公证费2 400元;5、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案件分析
肖像权纠纷的法律关系为普通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原告首先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其次,侵权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观上行为人有侵权意图;2、客观上行为人有侵权行为;3、行为人造成一定损害结果;4、损害结果与侵权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原、被告的举证一般也是围绕上述四个方面进行。但除了这四个方面,具体到个案时,例如本案,代理人结合原告证据进一步考虑:1、侵权行为人是否是原告?从淘宝商铺到被告,侵权人是否具有唯一指向性,原告如何确认侵权人是被告,其证据以及逻辑是否完整;2、被告仅是销售过同品牌产品,销售过不等于有侵权行为;3、淘宝商铺的注册公司没有参与诉讼,该公司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代言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关系,是本案必须查明的事实;4、原告的肖像是否具备商业价值,价值如何计算?5、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侵权的起始时间、截至时间?经济损失又是如何计算的?6、精神抚慰金主张是否有依据?7、律师费、公证费是否实际产生?是否合同、发票、付款一致?有没有存在虚假的情况?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