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谭X自2012年起在某公司上班,2021年春节假期结束后被告知已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称谭X在2018年3月19日至4月中旬旷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2018年4月13日谭X又重新回公司应聘,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告知书、承诺书等入职协议,应当视为劳动关系在2018年中断。因此赔偿金工龄应当从18年开始计算,不是12年。
办案经过:谭X委托本律师后,经充分了解案情,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2021年7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经过审理后,法院采纳了我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在2018年未中断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判决:公司与谭X自2012年-2021年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谭X赔偿金125329.5元。3.公司支付谭X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041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