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杰,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江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
审判员 何 **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书记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