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2年3月4日下午5点许,从苏河矿XX买渣土的车辆路经新县XXxx乡道,途径卢X、熊X家门口。卢X认为家门口的花台被过往的运输渣土的车辆撞坏,遂拦截过往运输渣土的车辆,第一次拦停初步协商后将年辆放行,后又第二次拦截过往渣土车,导致渣土车辆及过往车辆均无法正常行驶,造成交通堵塞。熊X见状遂报警。期间,自称是苏河矿XX的陈X,电话联系黄X至现场处理车辆拦截事宜,熊X与黄X交谈期间,黄X突然倒地死亡。随后黄X被其家人开车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X家属以由于熊X说话语气比较重,后发生口头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导致黄X死亡,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卢X无任何资质拦车的过错,熊X和黄X争吵的过错,导致黄X死亡。黄X家属起诉到新县人民法院要求熊X、卢X进行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1、卢X、熊X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2,卢X的拦车行为及熊X、黄X之间的交谈与黄X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从新县公安局苏河派出所对现场司机的询问笔录上看出,卢X只是有拦车行为,并未与黄X正面接触,熊X只是和黄X有短暂的语言交流,没有超出合理限度,且双方之间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故卢X、熊X没有对黄X实施加害的侵权行为。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对黄X实施了其他侵权行为。其次,黄X身患尿毒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肝功能异常、周围神经病、肌红蛋白异常、血小板减少、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等多种疾病。黄X倒地后因冠心病、脑血管意外猝死。虽从其死亡时间上看,被告卢X的拦车行为及被告熊X、黄X之间的交谈与黄X的死亡是先后发生的,但二被告的行为不会造成黄X的死亡的结果,黄X的实际死亡原因为自身多种重大疾病而意外猝死。因此二被告的行为与黄X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三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X、黄Xx、黄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张X、黄Xx、黄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