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渝0112民初32897号案件
原告:王XX,女,汉族,1992年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李X,女,汉族,1993年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克强,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交通费、车辆贬值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5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李X赔偿原告王XX3000元(已当庭支付);
二、原告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被告李X负担(此款项已在上述款项中处理完毕,不再另行支付)。
审:双方对该调解协议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当庭予以确认,该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因双方已当庭履行,本院不另行制作调解书文书,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判员:陈XX
2022年9月14日
书记员:蔡XX
最终该案以3000元金额结束争议,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因车辆系新车,故原告主张贬值损失,经过代理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据理力争,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主张新车贬值损失,被告方从人道角度,对其替代性交通工具的使用费用略微增加进行赔偿,双方就此达成调解,未产生较大矛盾冲突,同时,被告合法权益也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