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2016年,某地产公司与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装饰工程来负责安装该项目楼房的防火门、车库门、储藏室门等。自合同订立后,某装饰工程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于2017年11月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某某家园工程,该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后已投入使用。但是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并且拒绝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称已经支付完毕。地产公司并未与装饰工程公司进行结算,装饰公司自己统计了工程量以及工程款。
判决结果:一审:提起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双方达成调解。
办案过程:一审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吗,但一审法官认为是买卖合同纠纷,遂驳回诉讼请求。在上诉状中,律师提出一审判决中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律师认为主审法官没有弄清楚举证责任的划分,认为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置了过大的举证责任,地产公司不配合对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法确定工程款到底为何,而法官还要求装饰工程公司提供准确的数额,实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因此在二审中,我们坚持要求地产公司配合装饰工程公司进行对账。但地产公司仍不配合,二审法官与装施工程公司到项目现场现在测量,核对工程量,再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最终确定下来工程款。地产公司这时,才愿意调解、付款。
律师观点:在处理合同纠纷时,经常会遇到合同履行完毕后无对账单的情况,这时候卖方、施工方就无法举证证明对方应付多少款项。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可以要求承包方与施工方进行核对,但是这样耗时耗力,对施工方来说是难事。因此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要积极的让对方对账,方便后期如果对方不付款时,减少自己的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