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月红,女,汉族,委托代理律师:文凤,江苏XX律师
被告:严洁,女,汉族。
被继承人严XX于2018年11月5日死亡,其去世之前名下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屋是由被告以及严XX共同购买,该房屋在严XX去世之前被被告经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登记了,房屋权属一直有争议,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未解决权属争议,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虽然有严XX所立的遗嘱,但在该房屋未确认属于被继承人的状况下,无法继承该房屋。
原告找到我们时,我们仔细研究了被继承人与被告在生前因此房屋产生纠纷的案件所有的开庭笔录以及判决文书,最早可以追溯到2003年,双方近二十年来一直处于不断的诉讼中,因被继承人已经去世,真实的情况我们无法查证,只能通过以前开庭笔录的阐述来证明我方的观点,该房屋应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被告在庭审中一直主张该房屋自己应由一半的产权,我方在开完庭之后整理了案件材料以及庭审情况给法院出具了专业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案涉房屋归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该房屋应按照遗嘱归原告一个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