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法院判决充公、执行,全力帮业主挽回房屋
案号:(2016)晋01刑初44号
审理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于X、刘X
案情简介:2013年,于X夫妇向张X夫妇支付50万购买房屋。张X夫妇原因,导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张X被刑事拘留,太原中院认定案涉房屋为张X违法所得,判决没收并上缴国库。执行局依法将该房屋查封。
当事人曾先后向执行局、刑庭反映情况,但被执行局告知,是依据生效判决查封,执行行为没有错误;被刑庭告知,案件已由执行局承办,应向执行局反映。对于查封的异议始终无法进入程序。
办案经过:我方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刑事案件承办法官沟通,以《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为依据,认为房屋归属争议是刑事审理范畴,而非执行范畴,故而应由刑庭处理。最终,承办法官同意由执行局接受材料后转交其处理。
鉴于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太原中院对该异议召开听证,我方提交了于X夫妇购买及使用房屋的全部证据,并以《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为依据,认为本案的违法所得已由房屋转化为房款,房屋已经不在没收的范畴,不应继续执行。
案件结果:太原中院作出补正裁定,将案涉房屋从没收名单中剥离出来,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