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年×月×日,小X的之王X与原告之母刘XX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二人在×市×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当时双方自愿达成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子,离婚后儿字随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5号前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直至学业完成。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室二套剩余按揭房款由男方负责全部偿还,房款付清后,归孩子所有”小X已年满28岁,早已完成学业,王X早已再婚,孕育一儿一女,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办案经过:律师找到王X沟通,王X直言自己很为难,再婚后现任妻子不理解,担心房屋过户后夫妻之间有隔阂,自己老年没有保障,拒绝过户。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双方的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判决:被告及第三人应当履行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