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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等与程X*、程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6)浙民申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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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毛**、毛**等与程X*、程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民申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X*。

    委托代理人:骆XX、钱XX,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X*。

    毛**、程X*委托代理人:毛**,身份同上,系毛**女婿、程X*父亲。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毛X。

    法定代理人:毛**,身份同上,系毛X父亲。

    再审申请人程X*因与被申请人毛**、毛**、程X*、毛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衢民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2015年11月10日,程X*与毛**、毛**、程X*、毛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程X*分期支付共计人民币18万元及承担2863元案件执行费,毛**、毛**、程X*、毛X收到18万元后,愿意放弃剩余执行请求,本案做结案处理。2015年11月20日,双方已依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陈XX

    代理审判员  谢XX

    代理审判员  沈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来益芸


  • 2016-02-26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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