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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多年,想当老赖?不行!

  • 债权债务
  • (2022)沪0104民初61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佳巍律师
欠债多年的被告,一直躲避不出现,经过我方代理,法院如数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全部款项。

案件详情

上海市徐汇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6107号
原告:朱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上海XX律师。
被告: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朱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上海市自2022年2月26日起出现新一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并逐步实施严格的区域管控措施,致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口头裁定中止诉讼,后于2022年6月6日恢复审理,并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被告刘X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X返还朱X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朱X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5,695.89元)。事实和理由:二人曾系同事关系。2018年间,刘X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朱X借款,后归还过部分,目前还剩余50,000元未归还。因多次催讨无果,朱X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刘X辩称,承认朱X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朱X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予认可,但表示目前没有经济能力立即偿还。
本院认为,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朱X所述事实无误。刘X理应及时履行清偿义务。本院对朱X的诉讼请求均予照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X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朱X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汪 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XX


  • 2022-08-01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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