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与吴某、武汉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鄂0902民初866号
案 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3月30日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902民初866号
原告:周X,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焱梅,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吴某,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54443833。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X与被告吴某、武汉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周X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周X负担。
审判员 孙XX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