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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一案,成功辩护缓刑

  • 刑事辩护
  • (2022)苏0412刑初1168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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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意见:首先,陈某不同时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本案飞机票的真伪不明,公安并未查清飞机票的真伪,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陈某只构成一罪。其次陈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能认罪认罚等,请求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结果:最后通过辩护律师和法官沟通协商,最后法院同意缓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居住在常州市武进区XX的被告人陈X通过网络联系买票人并收款,后将买票人的身份、旅途信息提供给被告人丁X,丁X根据信息制作火车票后寄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2019年12月28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民警在常州市武进区天安数码城顺丰快递点现场查获被告人丁X制作完成后邮寄给被告人陈X的火车票509张,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184966元,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火车票中有507张是伪造的。2019年11月24日、12月4日、12月7日,被告人尹X先后三次向被告人陈X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面金额共计800万元,非法获利12700元。

2019年8月11日、10月31日,被告人陈X先后两次向李某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面金额共计600万元,非法获利34000元。2019年12月28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陈X车内查获180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另查明,被告人陈X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传唤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陈X退出违法所得49000元,被告人尹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0元。

律师辩护意见:首先,陈X不同时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本案飞机票的真伪不明,公安并未查清飞机票的真伪,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陈X只构成一罪。其次陈X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能认罪认罚等,请求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结果:最后通过辩护律师和法官沟通协商,最后法院同意缓刑。


  • 2020-12-14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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