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诉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原告):刘刚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李X与被告张X系亲戚关系。2016年9月,李X从张X处购买二手房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购房款支付方式、房产过户事宜等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后,李X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购房款,张X也向李X交付了房屋,后期李X催促张X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X总以各种缘由推脱、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X无奈之下,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张X要求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原告李X办理宿州市××××小区×栋×单元×××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也应该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