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X公复决字(2019)X号
申请人:刘XX,女。
代理人:廖金水,福建XX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XX日作出的XX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行政掏留十日:年3月28日作出的社戒字[2019]第XX号责区戒毒决定书对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不服,于2019年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毛X检测送检样本提取程序违法;被申请告知申请人复检的权利等。要求:复议机关确认XX公安局行罚决定违法。
被申请人称:2019年3月6日,xx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吸毒人员刘XX有吸食毒品。同日,XX公安局民警经对刘XX的采集筛查发现刘XX的毛X含毒品成份。2019年3月19日XX县公安局将刘XX的毛X送至司法鉴定所进行毒品成分定性鉴定,经鉴定该送检的毛X样本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6日,民警在对刘XX的发采集筛查过程中违反了公安部《涉毒人员毛X样本检测规范》第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毛X检测送检样品的提取不规范。
本机关认为,XX公安局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日十日的决定: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对申请人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XX公安局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XX处以行政拘十日;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对刘XX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责令XX公安局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