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XX
承办人:陈继文
供稿:安徽XX陈继文
审稿: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蒋XX
编写人:陈继文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离婚纠纷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汪XX,女,26岁,安徽省岳西县人。2008年,汪XX经他人介绍与杨XX相识,双方于2012年9月29日在岳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杨XX以入赘方式来到汪XX家中生活。2013年7月15日双方生育婚生子,取名为汪XX。婚生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汪XX在抚养、照顾,杨XX长年在外打工,对汪XX及孩子却不闻不问,平时很少往家中寄钱,连电话都很少打,根本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汪XX从未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更令她不可理喻的是,杨XX于2017年8月份在江苏苏州打工期间,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当地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现关押在江苏省某监狱。杨XX的上述种种行为严重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汪XX为了早日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协议不成要诉讼离婚。现因家中父母已先后去世,汪XX带着五岁的孩子两人靠低保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在万般无奈之下来岳西县法援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岳西县法援中心通过审查汪XX提交的相关材料并详细了解情况后,于2018年3月7日受理该案,并指派安徽XX具体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汪XX来到事务所,及时制作谈话笔录,从而对汪XX的婚姻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承办律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有三点: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法院支持离婚的话,婚生子跟随谁生活及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三、男方家为女方家建房期间提供的帮工是否有权请求补偿?为了充分维护汪XX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围绕三个争议焦点积极引导当事人并开展以下工作: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前提条件。本案中,汪XX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基本上没有,据了解,杨XX因犯罪被外地法院判决的刑事判决书在杨X家里,他父母对汪XX要求离婚的做法极力反对,所以让他们拿出判决书是根本不可能的。为此,承办律师通过与岳西县人民检察院监察办沟通,并与江苏省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待说明情况后,当地法院表示,汪XX带上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可以去调取刑事判决书。只要汪X庭审前能提交杨X的刑事判决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作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以此请求法院支持汪XX的离婚诉求。
其次,是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杨XX家中父母健在,且年轻,而汪XX家中父母均已去世,结合岳西目前农村实际现状,父母出外打工,祖父、祖母及外祖父、外祖母照顾孙子女、外甥子女情况较为普遍。杨XX现在监狱服刑,2019年8月份刑满释放,服刑期间由汪X抚养和照顾孩子毋庸置疑。但杨XX出狱后,具备了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虽然孩子成长过程中一直跟随汪XX生活,但由于其家庭情况特殊,再加上自己又没有工作,孩子渐渐长大,要承担家庭的所有负担确实很艰难。承办律师一方面就相关法律规定一一告知汪X,同时引导汪XX去当地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以证明孩子自出生以来均由其抚养和照顾的事实,庭审中法院将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作出判决。
最后,据汪X透露,杨XX的父母在电话中,多次提及某乡的一栋两层楼房问题,之前在建房过程中,他们家提供了很多帮工,如果汪XX提出离婚,必须就此帮工作出补偿,而且提出的补偿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事后了解的真实情况是,该房子是在他们结婚之前就开始建的,一层已建好,二层正在建,包括后续的装修阶段,杨X家提供了帮工是事实,但他们提出的十万元帮工补偿显然过高。就此,承办律师从事实及法律作出说明,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杨XX要求帮工补偿的话,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本案中,双方系以婚姻为纽带的亲戚关系,杨X家提供帮工行为也是基于亲戚关系而自愿的,原则上汪XX家可以不予补偿。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建房尤其是后续装修阶段,杨X家确实给予很多帮工,只要杨X离婚后不再来汪X家骚扰,汪X表示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样也有利于本起纠纷的真正妥善解决。
因本案的被告杨XX在江苏某监狱服刑,承办律师先后于2018年4月10日和5月4日两次前往该监狱参加庭审。庭审中,由于承办律师之前作出了大量工作,庭审中,承办法官与承办律师之前所归纳的争议焦点基本一致,承办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婚姻基础
原、被告双方是经他人介绍于2008年认识的,原告当年才16岁,后在双方父母的凑合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其婚姻基础薄弱。
(二)婚后感情
婚后,被告长期在江苏打工,对原告及婚生子缺乏关心,相互缺乏沟通,夫妻感情淡薄。
(三)离婚原因
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孩子均由原告在抚养和照顾,被告根本未尽到为人父、为人夫的责任。且被告在打工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是在XX无奈的情况下才提出离婚的。
(四)夫妻关系的现状
现被告在江苏某监狱服刑,原告在家抚养和照顾孩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五)有无和好的可能
原告为了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的稳定着想,总是一忍再忍,但被告毫无悔改的诚意,且走上犯罪道路,被告的种种不良行为原告已丧失了继续维系婚姻的信心,双方无和好的可能。
二、被告实施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一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应当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三、婚生子汪X才不满五岁,且之前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在抚养和照顾,与原告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的规定,孩子跟随原告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成年为止,被告服刑期间,孩子的生活及教育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四、原告位于岳西县某乡的一套两层楼房,是在政府及亲戚朋友的大力支持下建成的,系其婚前财产属于原告所有。第二层建造后期及装修期间,被告家有义务帮工情况属实,现原、被告离婚,原告就被告家义务帮工情况同意给予一万元经济补偿。有两点需明确说明,(一)是鉴于原告目前靠低保维持生活,还要抚养年幼的孩子,此补偿费用同意在被告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中予以充抵;(二)是因该房屋属于原告婚前财产,尚欠房屋装修费用15000元属于原告个人债务,另外原告父亲因治病借款5000元亦属于原告个人债务,两项债务共计二万元原告均不要求被告承担。
庭审中,由于被告方坚决不同意调解,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按照每月500元支付抚养费直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支付的10000元帮工补助从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中予以冲抵。承办律师所提出的代理意见均被法院采纳,被告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汪XX手持判决书连声赞叹:“感谢法援帮我结束不幸的婚姻。承办律师工作认真细致,业务精湛令人敬佩。法律援助真正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因男方入赘到女方家中所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女方当事人为了尽快摆脱不幸的婚姻,先后多次找到当地村、镇及司法所,均无功而返。后向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承办律师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本案所存在证据不足问题,一方面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尽可能收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以达到女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诉求;另一方面就女方当事人所关心的婚生子抚养及建房帮工的补偿问题,除了引导当事人开具相关证明之外,还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甚至与男方代理人联系,让对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降低其过高期望值。案件虽然庭审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没有当庭调解成功,但由于承办律师在开庭前后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最终承办法官基本上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了判决,对方没有提起上诉。
离婚案件的代理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是一项很复杂很综合的工作,处理不好往往会引发新的矛盾甚至酿成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也不少。因此,律师代理离婚案件,除了要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掌握一些办案技巧,积极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还包括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等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达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