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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

  • 婚姻家庭
  • (2022)冀0403 民初 1401号
婚姻家庭
施少川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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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星期和第三星期的周六或周日为原告探望女儿的时间,被告应予协助。

案件详情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XXX民初1XXX号

    原告:王XX,男,198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少川,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8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XXX。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为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少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每月探望王XX两次,探望方式为:上学期间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下午放学后将王XX接回住处探望,周一开学时将王XX送回学校;假期期间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由原告将王XX接回住处探望;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王XX。2018年X月X日双方因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女儿王XX,经常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甚至遭到拳打脚踢。现原告请求依法探望女儿王XX,探望方式为:上学期间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下午放学后将王XX接回住处探望,周一开学时将王XX送回学校;放假期间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由原告将王XX接回住处探望。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已离婚的事实及本案诉讼依据。

    被告李X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李XX作为原告与王XX作为被告离婚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冀0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了“2010年XX月XX日,李XX与王XX登记结婚,2011年X月XX日,婚生女王XX出生”的事实,判决准予李XX与王XX离婚,婚生女王XX由原告李XX抚养。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王XX随被告李XX共同生活,王XX作为王XX父亲,有权探望女儿王XX,李XX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按照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原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每月第一星期和第三星期的周六或周日为原告王XX探望女儿王XX的时间,被告李XX应予协助。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星期和第三星期的周六或周日为原告王XX探望女儿王XX的时间,被告李XX应予协助;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08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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