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02民初13461号
原告: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
原告林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预缴费用6,314.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天津·恒大帝景楼宇认购书》,认购书的第三条约定:“乙方支付应交房款的同时预缴相关税费、维修资金共¥176,877.5元,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税费、维修资金标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多退少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预缴了相关税费、维修资金。后原告得知购买该商品房所缴纳的契税为126,284.29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为80元、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为44,199元,总计170,563.29元。故原告预缴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现应剩余6,314.21元。原告就剩余费用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回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XX公司未出庭,未作答辩。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3日XX公司(甲方)与林XX(乙方)签订了《天津.恒大帝景楼宇认购书》,双方约定乙方自愿依下列条件向甲方认购天津恒大帝景8幢2101号房屋,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35.3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02.12平方米,选择超豪华装修标准,获得优惠后,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32,658元/㎡,其中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43,281.92元/㎡,总金额为人民币4,419,95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2,669,950元(不含定金),于2016年7月3日前支付,余款170万元,按揭贷款支付。同时约定乙方应交房款同时预交相关税费、维修基金共176,877.50元,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税费、维修基金标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多退少补。
2016年9月7日XX公司将税收缴款票据给付林XX,显示契税金额为126,284.29元,维修基金费用为44,199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以上共计170,563.29元。
庭审中,林XX提交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显示其于2020年5月15日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同时林XX表示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其自行缴纳了2.5元的印花税,再无其他费用。后林XX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向XX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联系确认是否还有其他费用及退费事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XX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林XX契税及维修基金费用。根据双方签订楼宇认购书显示,XX公司代收了契税及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共计176,877.50元,后XX公司就契税及维修基金向林XX出具了相关房管部门的收费票据,现经核对存在差额6,314.21元,现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相关抗辩权利,后果自行承担。该费用应当由XX公司予以退还,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XX公司返还原告林XX人民币6,314.2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宏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婉莹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