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882民初xxx号
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慧,广东XX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何XX。
原告李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伟敏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慧、被告何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何XX由原告携带抚养,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被告自2022年10月起每月支付1xxx元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自2017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xxxxx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x年x月份认识,随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因原告于201x年x月份意外怀孕、为解决孩子的出生问题,故原、被告于201x年x月xx日在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x年x月xx日原告在xx市xx医院生育一子何XX。婚后,原告还发现被告存在打麻将赌博等其他不良恶习。2017年10月份,原告发高烧请求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诊治,遭到被告强烈拒绝。被告言而无信、出尔反尔,置妻子、孩子于不顾,无奈,原告出于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着想,只能将孩子带回娘家xx县居住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建立、就已破裂,原、被告自201x年xx月起分居开始至今。201x年,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第三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对原告的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的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破裂。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儿子何XX抚养费和家用,家里的各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伙食费、生活费儿子的奶粉钱和尿布钱等,全部由原告一人承担。在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极少来看望孩子,也从来没有照顾孩子的饮食起居、生病就医等,孩子的大小事务均由原告及父母照顾、处理,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父亲应有的责任。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离婚。
二、婚生儿子何XX(2017年x月xx日)由原告李XX养,被告何XX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月起,按月向原告李XX支付小孩抚养费1xxx元至小孩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何XX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月起,按月向原告李XX支付2000元至前期小孩抚养费xxxxx元支付完毕。
四、各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熊伟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