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2022)粤1802民初71xx号
原告:何XX
诉讼代理人:吴金慧,广东XX律师。
被省:刘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x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x年x月x日在xxx登记结婚。原告于200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刘X,于200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刘a。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但自201x年开始,被告经常在半夜接收陌生女人的来电和短信,原告多次提醒,被告不收敛、毫不珍惜家庭,原告发现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有多次出轨行为,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与此同时,被告还陆续出轨了郑X、陈X等多名女性,现原告仍能经常收到被告出轨对象的短信和电话骚扰,原告苦不堪言、难以承受,被告的出轨行为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何XX与被告刘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刘X、婚生女儿刘a由其本人自愿选择跟谁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存款及债权归各自所有;
四、位于清远市xxxxx号房屋归被告刘XX所有,该房屋所欠的银行按揭由被告刘XX负责偿还;原告何XX可在该房屋居住至202x年x月xx日;
五、车牌号为粤Rxxx小车归原告何XX所有,被告应于收到本调解书后10日内协助将该车辆过户登记至原告何XX名下;
六、被告刘XX向原告何XX补偿800000元,该款在原告申请解除被告银行的账户冻结后10日内支付300000元,2023年1月xx日前支付200000元,同年6月xx日前支付300000元.若被告任一期未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且原告可以就未支付部分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
六、各自名下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七、本案诉讼费9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何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xx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