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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经辩护人多次提交法律意见积极沟通,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22)鄂1002刑初25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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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经过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以及与办案人员沟通,认为被告人系酒后行为失当,并无明显故意,且未造成轻伤害后果,事后积极赔礼道歉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最后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鄂1002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XX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城南新区西区17栋1单XX,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三义XX。2015年7月6日因犯行贿罪被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2年2月14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因涉嫌犯袭警罪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仲鹏,北京XX律师。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区检刑诉[2022] 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袭警罪,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XX、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XX及辩护人肖仲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1月17日和2月22日,被告人范XX被湖北XX公司聘用,先后被任命为该公司承建上海XX半导体用高纯度石英制品加工项目和荆州市北门中学搬迁EPC项目室外工程负责人。

  2022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范XX为争取项目建设资金,与朋友饮酒后共同前往沙市区XX河东路华城XX“新声带”KTV唱歌。期间,被告人范XX因寻找厕所未果,走到该广场3楼“橙子爱学”培训中心门口,无故踢踹该培训中心大门。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报警,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民警袁XX接警后与辅警田XX到达案发现场并口头传唤范XX回所配合调查。范XX拒不配合,被民警袁XX、辅警田XX强行带离现场在被带离过程中,范XX持续抗拒并言语威胁民警。在被带上警车后,范XX一直将右腿放在车门外,阻止车门关闭,并与民警袁XX发生拉扯。范XX先后掌掴、脚蹬袁XX面部,后被辅警和群众联合制服。经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袁XX右面部外伤、软组织挫伤。

  同年3月14日,被告人范XX家属代范XX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范XX酒后踢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礼道歉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XX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范XX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人及家属保证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建议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一致,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诊断证明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人田XX、马X、钟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袁XX的陈述,被告人范XX的供述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醉酒后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并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袭警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范XX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XX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上述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X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2022-06-30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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