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晋0109民初6083号
原告:杜XX,男,194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亢家庄村十三米路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 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信合西路A 区2号楼1单XX,系原
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璐,山西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XX。
被告:王XX,女,201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XX。
法定代理人:王XX,被告王XX父亲。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北京XX律师。
原告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继承人杜XX遗留的位于杏花岭区XX0904号房屋的产权份额,按照被继承人杜XX的遗嘱,由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继承 人杜XX的父亲,杜XX与被告王XX系夫妻,被告王XX系杜 春秀与被告王XX的婚生女。被继承人杜XX因病重于2021年9 月11日去世。系争三套房屋为杜XX与被告王XX夫妻共同财产。 杜XX生前被诊断出罹患脑瘤后,长年治病医疗费用巨大,多年 来王XX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弃之不顾,杜XX伤心欲绝,生 前多次诉至法院离婚。 一直以来,杜XX均是由原告等娘家人细 心照料看护,并垫付大量资金,被告王XX掌握家庭财产但一直 拒绝支付任何费用。杜XX生前立下三份遗嘱,均明确表示系争三套房屋中属于杜XX的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其中,被继承人杜XX的两套房产(主要遗产)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杜XX因 病逝世后,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协商无果,迫于无奈诉至贵院,望贵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杜XX自愿放弃被继承人杜XX的全部继承份额,被告王XX自愿支付170000元补偿款给原告
杜XX。
二、上述款项被告王XX于2022年11月18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00元。
三、若被告王XX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杜XX有权按照200000元减去已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杜XX负担。
五、原被告履行完上述义务后,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 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 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 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李XX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