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上诉人林X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与上诉人邓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X不承担事故责任。邓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系其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本次事故的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林X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且被扶养人的职业状态为退休,不应承担抚养费。
案件结果:
二审中,被上诉人林X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社保局出具的参保证明,证明被抚养人未领取退休养老保险。本院认为该证据是有权机关出具,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律师点评:
消费者投保财产损失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风险发生导致自身财产受损时,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一审法院对林X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并无不当,保险公司质疑户籍登记的真实性,但没有提供证据反驳,这种做法明显是不适当的。保险公司的拒赔也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