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02民初432号
原告:张XX,男,汉族,上海市嘉定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甘肃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居民
被告:马X,女,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居民,系王XX配偶。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166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