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告主张原告的自身疾病应作为参与度考虑,被告赔偿比例可以减轻。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损伤与本次人身伤害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所就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本案评残的依据为双下肢长度差异,在伤残的成因中,左胫腓骨骨折及××二者相互作用,难分主次,建议本次外伤的损伤参与度可考虑为50%。
法院认为,原告虽有××,但此为其自身体质因素而非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过错,在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摔倒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律师意见:
当事人在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事故责任方以原告存在自身疾病或者陈旧性伤害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一抗辩意见,因为自身疾病或陈旧性伤害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