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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纠纷胜诉,支持我方240余万诉求金额!

  • 公司经营
  • (2022) 京 0108 民初 416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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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XX市海淀区XX民事判决书

(2022) 京 0108 民初 41610 号

原告: 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X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浩鹏,深圳XX。

被告: 江苏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XXX

原告X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江苏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X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9 月1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曲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鹏,被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今XXX公司向XXX公司支付安装费 609 500 元、剩余运输费 37 185.23 元设备费用 1 775 877.67 元; 2.判令XXX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向X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以2 422 562.9 为基数,自2019年7月 15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8月,原被告签订了《XXX户外 LED 大屏建设项目合同》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全部供货,项目的主体建设工程已完成。然而,被告却一直拖欠款项。在原告多次催收下,被告仍未向原告付清款项。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约定并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XXX公司辩称,请求驳回XXX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不是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定作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不仅包含特定原材料设备的定制及运输,还包括安装,原告主要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向被告提供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这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因为本案是定作合同,协议约定了涉及设备验收完成后的付款条件。根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原材料、设备的运输(包括报关报检手续),被告承担相关费用。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提供案涉项目的完整资料 (包括 LED 设备出口到吉XXX坦国的海关资料; 涉及路由器交换机、主机、摄像机、环境监测主机、屏幕等相关设备部署安装手册的资料),但原告至今未提供。这造成被告无法根据协议约定和境外当地法律规定完成验收,至今无法投入使用。故本案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基于对原告的信赖,被告于 2019 年9 月2 日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X公司) 签订了《XXXXXX国际机场广告大屏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期限为 2019 年 10 月2 日至 2020年 10月1日;总租金为 220 万元”、“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出示大屏的一切合法手续,包括大屏整体及部件的进出口手续等”由于原告不能提供上述资料,2020 年 5 月15 日被告不得不与承租XX公司签订《终止补充协议》协商终止了上述大屏租赁合同。这直接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 220 万元。综上,原告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造成被告的巨大经济损失,且付款条件未成就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 年8月5 日XXX公司(甲方)与XXX公司(Z方)签订“一带一路 丝路屏媒”项目 LED 电子屏幕合作建设协议,其主要条款约定,双方为了响应国家提出的对外一带一路的倡议,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继承和发扬丝绸之路精神增强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友谊,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双方合作在一带一路沿线节点城市和地区搭建 LED 户外宣传频道。项目实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建设 LED 户外大屏,前期合作建设金额3066 万元。本金额含 LED 电子屏幕采购、后台软件控制系统、运输费用、人工、差旅、港口存储、关税等与工程相关的全部费用。合同为框架性合同,项目的采购和付款需要按照单个项目的合同进行,双方另行单个项目的单项合同。每个分项合同签订后 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设备部分 (不含安装和运输)的 15%款项; 货物运输至合同约定的交付国家所在地,设备安装完毕、调试成功、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5%的款项,两项合计为合同总金额的 30%作为货物设备的第一年总款项。设备安装验收后,剩余合同总金额的 70%,按照 4 年分期进行支付,每期为合同总金额的 17.5%,需要每年 7月15 日支付。国内港口物资存、航、海运等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后续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向甲方进行结算。乙方先行垫付中国产品的运输费、安装费、设备结构基础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向甲方进行结算。乙方需在这些费用发生前向甲方明示费用组成,例举出详细的费用清单供甲方参考,同时例举的这些费用需要符合市场的公允价格。甲方确定安装地点后,乙方因勘察、设计等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此类费用全部包含在设备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承担费用。涉及乙方为甲方所垫付的物资、运输费安装费、设备结构基础费用、材料费等,在单项合同中约定的所在国家项目设备安装完毕、项目验收合格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验收合格以双方项目经理签字及加盖公章的书面验收单为准) ,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甲方一次性结算完成。双方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大屏系统实施联网控制和发布,对后期技术系统功能实施完善性开发。项目将遵循分步实施的建设方案,根据各具体点位实施环境要求,分别计算建设费用;各点位建设费用总额不超过本协议规定的额度。甲方每落实一个建设点位,由乙方出具设计和建设方案,报甲方同意后,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累计金额超出本协议框架下的金额时,双方另行签订供货协议。补充协议的条款、还款约定等均遵从本协议之规定。甲方负责项目所在地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落地手续,使项目能够顺利实施;负责项目建设的运营和管理,并提出相应系统需求;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建设,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负责国内港口物资存、航、海运相关费用,方式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结算;负责中国境外产品的运输费、外籍雇工劳务费、设备结构基础费用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结算;甲方有权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对工程进行验收,并要求乙方对项目建设不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及要求之处进行整改,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前期按要求安排好各类技术人员,随时能够投入相应的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的供货对接施工工作,组织好产品设备和施工建设人员; 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实施考察,出具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设计图: 乙方前期负责项目所涉产品的厂家选型和质量把关,视甲方为唯一服务方; 负责各地点大屏在互联网络的技术

架构,提出解决方案,根据甲方要求负责系统后期的开发工作:因甲方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产生的费用,乙方有权通过工程量变更单等形式向甲方提出合理补偿; 鉴于本项目分布广泛、结构复杂,考虑到项目质量、工期及运维等实际情况,乙方负责推荐3 家以上生产厂商,经甲方考察认证后,至少确定 2 家为长期合作伙伴:建设标的由乙方负责免费维护 5 年,免费维护标准、内容及周期等另行以附件方式约定,免费维护期结束后,乙方对维护内容适当收取费用。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十年,自 2018年8月5日至2028年8月4日。

此后,XXX公司 (甲方) 与XXX公司 (乙方) 签订XXX坦户外 LED 大屏建设项目合同,其主要条款约定,根据双方 2018 年8月5 日签订的“一带一路丝路屏媒”项目 LED室传电子屏幕合作建设协议条款,另行签署本项目的单项合同。项目实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建设 LED 户外大屏,本项目 LED 大屏设备部分金额 3 371 341.87 元,设备材料运输费估算 337 560元,安装费及材料费估算 817 006.56 元。此合同大屏设备部分金额含 LED 电子屏幕费用、后台软件控制系统的费用,材料的费用。合同中的运输费用、港口存储费用、安装费、石材、装饰材料等费用为预估金额、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实际结算清单结算。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供货人合同 LED 大屏设备(不含安装和运输)的 30%,作为提供货物的第一年款项,计1 011 402.56 元: 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剩余合同总金额的 70%按照 4 年分期进行支付,每期为合同总金额的 17.5%。需要每年 7月 15 日前支付(按照结算确认金额提供税率 16%设备费或安装费发票) ;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2019 年7月15 日前支付 589 984.83 元;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2020 年7月15 日前支付 589 984.83 元; 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2021 年7月 15 日前支付 589 981.83 元;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2022 年7月15 日前支付 589 984.82 元。国内港口物资存、航、海运等费用估算金额为 337 560 元,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运输费 50%,计 168 780 元,项目验收结算后或 2019 年 7月 15 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按照结算确认金额提供税率 16%设备费或安装费发票)。乙方先行垫付中国境外产品的安装费材料费、设备结构基础费用估算金额为 817 006.56 元,签订合同后甲方项付安装费、材料费金额 50%,计408 503.28 元,项目验收结算后或 2019 年7 月 15 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 (按照结算确认金额提供税率 16%设备费或安装费发票) 乙方需在上述费用发生前向甲方明示费用清单,例举出详细的费用清单供甲方参考,同时例举上述费用需符合市场的公允价格。双方对项目施工地点进行考察、设计和建设并对建设成本实施测算。双方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大屏系统实施联网控制管理和发布,对后期技术系统功能实施完善性开发。项目将遵循分步实施的建设方案,根据各具体点位、实施环境要求,分别计算建设费用: 各点位建设费

用总额不超出本协议规定的额度。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甲方每落实一个建设点位,由乙方出具设计和建设方案,报甲方同意后,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累计金额超出本协议框架下的金额时,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供货协议。补充协议的条款、还款约定等均遵从本协议之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合作建设协议大体相同。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五年,自 2018 年8 月5 日至2022年7月15 日。

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XXX坦设备清单。附件二.XXX设备运输费。附件三、XXX安装、材料费清单。其中,运费清单报价说明: 1.报价中包括: 全程运费、仓储、装卸、报关、转关以及目的地清关。2.清单中有两类货物、两个计价方式,设备类按照体积进行计价,石材类按照重量进行计价。

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 (一) ,增加XXXXXX国际机场停机坪户外 LED 屏,价款 937 598.52 元。

此外,双方还签订关于XXX户外 LED 大屏建设项目合同中总控管理平台部分内容解除合作的协议约定,现乙方提供的总控管理平台入金,在业务需求及功能设计上由偏差,系统控制、信息录入等软件功能均未能完成开发,同时现有的系统因为开发语言及开发工具及平台的原因造成后续无法进行升级及二次开发,导致开发的实际功能和甲方实际业务应用要求不能完全匹配。决定变更原合同中的总控制中心建设软、硬件部分,变更总控制中心价款为1521 660.16 元,已支付的软件款项将变更用于LED 电子屏的支付款项,未支付的软件款项后续不再执行,原合同涉及的其它产品和设备还是参照原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2018 年 12 月 27 日,XXX公司向XXX公司支付设备费 30%的首次付款 1 011 402.56 元。

2021 年 11 月 30 日,XXX公司向XXX公司支付货款20 万元。

2022 年 1月 21 日,XXX公司向XXX公司发出催款函称,2019 年1 月签订《XXX户外 LED 大屏建设项目合同》自2019年2月4日开工至 2019 年6月15 日两块 LED 大屏全部点亮,并于 2019 年6 月下旬进行了项目初验,并于 2019 年 7月 15 日完成了项目问题整改工作。1.XXX城市机场停车场户外屏,LED 屏规格为: 宽 20.16m*高 6.72m=136 平米;2.XXX机场,贵宾XX入境处一侧,LED 屏规格为:高 6.16m*宽 9.04m,LED 屏面积为 8.64m*5.76m=50 平米。XXX机场贵宾XX入境处一侧大屏,该屏幕为本项目新增屏幕,预算书及补充合同已发至贵司,未签署。XXX户外 LED 大屏建设项目合同中总控管理平台部分,经协商后决定取消供货,预算书及补充合同已发至贵司,未签署。本项目劳务大屏设备结构费,结算共计 609 500 元。本项目运输费用,结算共计 237 185.23 元。本项目待决算金额约 2 422 562.9 元。2019年 1月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预付款 1 011 402.56 元。2021 年11 月按照结算额,支付了本应于 2019 年7月 15 日前支付的劳务大屏设备安装费和运输费 20 万元。按照合同: 第一条款中第 2项付款方式的 2.4条: 乙方先行垫付中国境外产品的安装费、材料费、设备结构基础费用,项目验收结算后或 2019 年 7月 15 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现按照合同约定,此款发票已于 2021年 10 月全部开具,已支付 20 万元,未付 646 685.23 元,请贵司于 2022 年 1月30 日前将此欠款进行支付。本项目已经按照贵司验收提出的整改要求于 2019 年 7月 15 日完成整改工作,请贵司于 2022 年1月30 日前支付合同产品货款。为了加快结算进度,请贵司于本月完成XXX机场贵宾XX入境处一侧大屏,XXX户外 LED 大屏建设项目合同中总控管理平台部分的增补合同签署。

同年3月30 日,XXX公司向XXX公司发出敦促函称贵司一直以未能去验收为由延缓合同履行,其中贵司承诺要支付的安装费 609 500 和剩余运输费 37 185.23 元至今没有完成支付而我司交付的价值 2 787 280.23 元的硬件货品,至今只是收到了资金 10 11402.56 元,剩余货款 1 775 877.67 元仍没有支付,这合计 2 422 562.9 元未付款项对我司造成了资金紧张,严重影响我司正常运营。经与贵司多次协商,考虑到贵司的实际情况,现我司郑重敦促贵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贵司务必于 2022 年 5月 30 日前进行验收,如逾期未收到贵司提出货品质量问题的书面通知,将视为已经成功完成验收,而完成验收后望贵司及时支付剩余款项。

2022 年 4月8 日,XXX公司复函XXX公司,关于贵司提出的XXX国际机场停机坪贵宾厅旁增补的 LED 户外电子屏,我司确认有这个项目。但该项目所涉及的建设面积、设备清单、设备单价等,我司正在核对贵司提供的原始清单,待核对无误后,我司发起合同审批流程,后续增补协议。总合同中原定关于总控管理平台软件部分的开发,由于贵司的软件开发人员不擅长此类业务的开发,所开发的软件不能满足我司要求,这个开发周期前后近一年时间,严重耽误我司项目进度。后经双方协商后同意解除这部分内容,已经支付的部分软件款项变更为硬件款项。项目中的安装费用属于项目的整体建设费用,应归纳在项目的建设费用中,不知何X核算成代垫费用。运输费用目前我司收到一张 201 065.6 元的付款凭证截图,其它原始单据未收到。请尽快补齐。本项目所包含的货物和设备目前已经在XXX,但截止到今天我司未收到出口到XXX的全套海关单据,没有这些单据,不能确认是我司在XXX的海外投资。财务核算上也不能确认为我司的固定资产,如缺乏海关的单据就会在手续上存在不合法,海关业务的违法行为是终身追责的。项目初步建设完成后,双方前往项目现场进行过初验,当时需要整改的地方非常多。后续爆发全球新冠疫情,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目前在无法前往XXX实地查验整改的效果,只能暂时搁置,待官方宣布疫情结束后,双方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完成最终验收。

2022 年8 月 22 日,XXX公司的上级单位XXXXXX集团(以下简称XXX集团) 向XXX公司发出法律函称,XXX户外 LED 大屏建设项目合同,通过双方前期合作,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已完成,XXX公司也移交部分现场施工的项目资料,但最重要的 LED 设备出口到XXX的全套海关资料以及含路由器交换机。主机、摄像头、环境监测主机、屏幕开关等相关设备部署安装手册等未移交我司,XXX机场的备品备件未有书面交接手续,据XXX场现场人员反馈明确备品备件已遗失;XXX机场的 2 块户外电子屏,由于贵司设置了非正常的软件加密手段,目前不能正常使用,我司多次致电贵司技术人员,截止目前仍未解决,严重影响到我司在XXX的业务生产,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由贵司承担。XXX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贵司在收到本函后 5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未完成的工作,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2022 年9 月6 日,XXX集团再次致函XXX公司表示,因XXX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解决问题,明确我集团下属单位已收到XXX相关政府部门的催促,要求尽快提供出口XXX的全套海关资料,如果你公司不能提供合法的套海关资料,因此引发国际贸易及外交纠纷,最终形成的责任由贵单位承担。由于贵单位使用不正当的了计算机加密方式,造成XXX机场的 2 块户外电子屏不能正常使用,已严重影响到我下属单位在XXX的业务生产,给我下属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从2022 年9月 10 日起,我下属单位将以中国国内二线城市户外LED 电子屏商业广告投放价格来核算带来的损失。

XXX公司诉讼中称,提供海关单据并非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也明确约定XXX公司负责项目所在地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落地手续。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XXX穿公司应自行承担。

XXX公司表示,其已另行对XXX公司提起诉讼,要求XXX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XXX公司与XXX公司签订的“一带一路丝路屏媒”项目 LED 电子屏幕合作建设协议、XXX户外LED 大屏建设项目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虽对合同性质存有争议,但结合上述协议及合同的约定分析,XXX公司除应提供设备外,还负有出具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设计图; 各地点大屏在互联网络的技术架构,提出解决方案负责系统后期的开发工作;运维等义务。并非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性质确定为承揽合同为宜。

依据吉XXX户外 LED 大屏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供货人合同 LED 大屏设备 (不含安装和运输)的 30%,作为提供货物的第一年款项,计 1 011 402.56 元;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剩余合同总金额的 70%按照 4 年分期进行支付每期为合同总金额的 17.5%。需要每年 7月15 日前支付 (按照结算确认金额提供税率 16%设备费或安装费发票) : 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2019 年7月15 日、2020年7月15 日、2021年7月 15日、2022 年7月15 日前分别支付 589 984. 82 元。

XXX公司虽称案涉项目尚未验收,但合同约定全部设备款的付款时点均已届满,经XXX公司催促后,穿越金点公司未进行验收,应当认定XXX公司向XXX公司的付款条件已成就。

合同还约定,签订合同后XXX公司预付运输费 50%,计168 780 元,项目验收结算后或 2019 年7月 15 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 (按照结算确认金额提供税率 16%设备费或安装费发票)。XXX公司先行垫付中国境外产品的安装费、材料费设备结构基础费用估算金额为 817 006.56 元,签订合同后甲方项付安装费、材料费金额 50%,计 408 503.28 元,项目验收结算后或 2019 年 7月 15 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

现运输费、安装费的付款时点业已届满,穿越金点公司应当向XX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XXX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款项,在合同未约定相应违约金的情况下,本院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鉴于合同约定剩余设备费分期付款,博XXX以全部款项为基数,要求XXX公司自 2019 年 7月 15 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XXX公司所称X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可在其对XXX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中解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XXX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XXXX有限公司价款 2 422 562.9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1 090 654.65 元自2019 月7月16 日起 (2019 年7月 16 日至 2019 年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 1.4 倍计算) ,443 969.42 元自 2020 年 7月16 日起,443 969.42 元自 2021 年 7 月16 日起,443 969.41元自 2022 年 7月 16 日起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4 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XXX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XXX有限公司负担 800元 (已交纳),由被告江苏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 26 189 元,由原告XXXXX有限公司负担 4189 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苏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2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曲XX

二0二三年三月八日

  • 2023-03-08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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