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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22)黔0303刑初75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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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案件详情

  陈XX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2022)黔0303刑初7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

  指定辩护人吴珊,贵州XX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XX,贵州XX实习律师。

  诉讼记录

  公诉机关以汇检刑诉(20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的一天,陈XX在自己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的家中容留胡某某、向某某、王XX等人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2、2017年12月12日,陈XX在自己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的家中容留王某乙、王XX、周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陈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吴珊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尾

  审 判员  吴少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员  张XX


  • 2022-03-10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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