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225号
原告:黄XX,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付X,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上海XX律师。
被告:徐XX,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刘XX,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黄XX、付X与被告徐XX、刘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 19日立案。原告黄XX、付X于2020年3月10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XX、付X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XX、付X负担。
审判员 莫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