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沪0107民初584号
原告:林XX,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市普陀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XX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X,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市普陀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1999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原告林XX系初婚,被告任XX系再婚,婚前育有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原告林XX与被告任XX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因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XX与被告任XX自愿离婚: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林XX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XX;莹
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尚XX
书记员 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