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215民初338号
原告:袁XX,男,汉族,1992年5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 XXX.现住四川省宜宾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利,山西XX律师。
被告:大同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200MA0K4DNF1M,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湖东建昌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原告袁XX与被告大同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袁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