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诉XXX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2)晋1102民初3285号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吴X,男,XXX 年X月XX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超超,山西XX律师。
被告:XXXXXXXX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支部书记兼主任。
2020年XX月XX日,原、被告签订《高压安装合同》(XXX苑 4、5、6 号楼及商铺的变压器、高压配电柜、高压分机箱等工程),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所有的XXX苑小区4、5、6号楼及商铺的变压器、高压配电柜、高压分机箱等工程,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XXX 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委托XX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该公司于2022年5月 26 日作出《XXX苑4、5、6 号楼及商铺的变压器、高压配电柜、高压分机箱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本项目送审金额为 XXX 元,审定结算金额为 XXX 元,净核减金额 94300 元。双方均同意按上述《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XXX元,尚欠原告 XXX元。
办案经过:
在审理过程中,经律师阐清利害,推动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XXX居民委员会共欠付原告吴XXX苑 4#、5#、6#楼高压安装工程款XXX元,自愿于调解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吴X工程款XXX元整;剩余高压安装工程款 XXX 元,双方自愿约定在原告承揽的XXX小区10#、11#楼高压安装工程完工之日起 30日内支付;
二、本案一次性处理,其余双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 XXXXX 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冯XX
日期: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