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故意伤害孟X案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
(2022)晋1126刑初44号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孟X,男,汉族。
代理人:车超超,山西XX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男,汉族。
案情简介:
2022年X月XX日,张X在XXXX门店故意伤害孟X。经石楼县公安局XX派出所委托xxxx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受害人孟X石楼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回家自行修养,在修养期间受伤部位一直反复,孟X为治疗先后去吕梁市人民医院、山西省XX医院、山西省白求恩医院治疗,至今视力仍下降严重。
经受害人委托山西XX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办案经过: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各项损失:
医疗费3391.4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
营养费3000元;
护理费49315元(200000元/年÷365天×90天=49315元);
误工费65753元(200000元/年÷365天×120天=65753元);
交通费2000元;
食宿费1000元;
残疾赔偿金37433×20×10%=69466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孟X某21965×(18-8)×10%=21965元、
孟X某某37433×(18-10)×10%=17572元;
后续治疗费20000元;
鉴定费1500元;
合计255262.46元。
经律师阐明利弊,推动法庭主持调解,最终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一次性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30000元。得到了委托人的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