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302民初4636号
原告:王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律师,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律师,湖南XX律师。
第三人:李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王X诉被告贺X、第三人李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被告贺X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律师、第三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请求判令:1、确定第三人李X转账赠与被告共计431763元款项的行为无效,被告立即返还原告43176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的利息7746.90元,剩余利息以43176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贺X的答辩要点: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第三人李X转给被告的款项中包括第三人的个人消费、被告替第三人代付消费款项、被告替第三人代付工资及被告应获的劳务报酬等,均系双方之间正常的经济往来。第三人微信转账给被告款项中有两笔3000元的微信转账,被告已退还给第三人。另被告从未收取过第三人10万元现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X的陈述要点:被告答辩状中所述不属实。被告从未给第三人提供过劳务;第三人没有在被告兼职的KTV消费过,虽然第三人偶尔去KTV玩,但并不是第三人买单;第三人是基于与被告系情人关系,才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给付被告四十余万元。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王X与第三人李X于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与第三人存在婚外情人关系。期间,第三人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被告转账331763元,其中2020年8月31日、9月7日两笔微信转账共6000元,被告已退回。另被告通过微信多次向第三人转账18816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异性予以返还。本案中,第三人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没有赠与意思的原告一方的权利,而被告以情人身份收受第三人给付的钱款,主观上并非善意,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故第三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无效,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返还受赠的钱款。关于应返还的钱款数额问题,第三人共向被告转账331763元,核减被告已退回6000元及被告向第三人转账18816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306947元。关于原告主张第三人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10万用于购车的问题,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第三人转给其的款项系正常的经济往来的问题,被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关于利息问题,被告拒不返还款项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标准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李X赠与被告贺X306947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贺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X306947元,并自2022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3.65%标准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93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10613元,由被告贺X负担7959元,其余由原告王X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跃辉
人民陪审员 胡冬华
人民陪审员 肖永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