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 150000 元,随后陆续归还 5500 元借款本
金。2018 年7月后,被告不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至今,被告已经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44500 元及2018年7月25日-2022-年4月24日共计45个月利息。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
被告至今未能清偿。
原告提起诉讼后最终经过律师调取相关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通过质证发现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诉求,证据存在多处伪造痕迹,前后矛盾,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