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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 债权债务
  • (2023)湘0212民初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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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湘0212民初121号

原告:王XX,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翰,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XX,女,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大同桥镇大同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蒋X,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木头乡红星XX,公民身份号码: XXX。原告王XX与被告湖南XX公司、胡XX、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组织了庭前调解。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湖南XX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 000 000元,并支付利息435104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13日,后续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胡XX、蒋X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湖南XX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湖南XX公司尚欠原告王XX借款本金1000 000元;

二、被告湖南XX公司自愿将已冻结账户内的63 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余款937 000元从2023年4月起每月7日前偿还本金100 000元至偿清之日止,如被告湖南XX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王XX可就剩余未偿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如被告湖南XX公司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王X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湖南XX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湖南XX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湖南XX公司应向原告王XX支付违约金300 000元;

四、被告胡XX、蒋X自愿被告湖南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7 715.94元,减半收取8 857.97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湖南XX公司承担,被告胡XX、蒋X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王    婧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陈园园


  • 2023-02-06
  • 原告
  • 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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