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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要求偿还垫付款及违约金93万余元,经过庭审辩论,对方撤诉。

  • 债权债务
  • (2022)湘1321民初3333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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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出原告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使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详情

原告行使追偿权93万元元未果

原告湖南XX与被告付X、周X、艾X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22)湘1321民初3333号。接受被告付X委托后,积极向被告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权利已过诉讼时效等答辩意见。庭审中,经过质证,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款。补充发表原告没有追偿权的辩论意见。原告庭后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书。经过本律师的介入,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 2023-02-20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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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双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2017年3月开始执业。胡双律师自2012年起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包括各类合同审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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