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0305刑初1313 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被告人方X,曾用名方雪冬,男,1996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阳市开阳县XX。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11月1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浩鹏,深圳XX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 (2020)163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方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辩护人辩称,本案的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请求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2020年2月,被告人方X和被害人刘XX通过网恋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29日,两人共同入住深圳市南山区多伦XX,当晚方X趁刘XX熟睡之机,使用刘XX的手机登录刘XX的支付宝账户,将刘XX的支付宝绑定电话号码更换成方X自己的电话号码175XXXX0725,随后用自己手机登录刘XX支付宝账户。此后方X多次通过刘XX的支付宝账户转钱到其自己的账户上,或者直接利用刘XX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消费。经查,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方X从刘XX支付宝账户累计盗窃人民币11200.07元。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方X的家属代其偿还被害人刘XX人民币2000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方X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X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被告人方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